图书馆管理规定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管理工作,发挥图书馆的最大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全校图书经费的合理使用,拟订文献资源建设计划,收藏与本校学科有关尤其反映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成就的书刊资料、电子文献和网络虚拟资源,逐步建立能适应教学、科研需要,反映本校学科特点的有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负责书刊资料和电子文献资源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合理组织馆藏,制订科学的馆藏规划,加强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各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依据有关专业标准和要求对馆藏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第四条 推进和实施现代化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逐步实现图书馆管理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第五条 开展业务知识和礼仪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做好书刊借阅、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第七条 及时做好新入馆书刊的验收、登记、编目、排架工作。做好馆藏资源和服务的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推广活动,不断提高馆藏资源利用率。

第八条 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依据。

第九条 建立图书总括登记、个别登记和注销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办理书刊资料的清点、剔旧、调拨工作,不断提高馆藏质量。

第十一条 对于珍贵文献、资料要妥善保存,非经馆长同意不得外借,对于破损书籍应当及时修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图书阅览区、报刊阅览区、自习区要保持整洁卫生、安静,为读者创造舒适的阅读环境。

第十 图书馆需要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禁止在馆内举办课外活动。

第十条 教工调离,学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和毕业离校,应当归还全部借阅书刊,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图书借阅

(一)阅览室实行开架借阅。读者持易校园二维码进入阅览室借书。

(二)借还书程序:

图书馆采用大流通、大开放的管理模式,借还手续统一在一楼总服务台办理,也可以通过自助借还机自行办理,图书需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出馆。

(1) 读者持易校园二维码从入口扫码进入馆内。

(2) 读者凭易校园二维码借阅书籍,选书阅后不借者,离馆前将书放在阅览桌上,不用放回书架。

(3)读者找到需借图书后,应检查图书有无污损、撕毁、脱落或缺页等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在借出前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印章做记号,否则在归还时,按损坏图书处理。

(4)图书在办理完借阅手续1天后方可归还。读者权限详见下表:

读者类别

允借册数

借期

续借次数

续借期

教职工

5册

60天

1次

30天

学生

3册

15天

1次

15天

注:①如果读者超期未还且文献借阅册数超过1册,将被系统自动停止继续借阅文献.

         ②如果读者超期天数为大于1天,将被系统自动停止继续借阅文献。

(5)读者要爱护图书馆的图书及书内条码、电子标签,不得涂改、圈点、撕毁、批划和污损图书,违者将按损坏图书处理;若所借图书丢失,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备注:自助借还步骤

①图书馆采用一体化自助借还机自助借还图书。

②自助借还机设在一楼大厅,读者将易校园二维码放至借还机识读区位置,根据屏幕提示可进行图书的借、还、续借、借阅情况查询等操作。

③在大厅的自助借还机上按提示自助借出,确认无误后离开。

④将所借图书至大厅内的自助借还机上按提示自助还书,完成还书步骤,还书成功后将书移放至还书箱内,然后离开。 

第十开架图书阅览须知

(1)本馆各借阅区实行开架借阅,读者自行入库选取所需图书[一楼大厅的新书、期刊、报纸,二楼专业书库尺寸32cm(包含32cm)以上图书,四楼典藏、工具书库的图书,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如教学、科研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复印,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方能离开,复印完后请将复印件和原件一并交与工作人员,以便检查核对;读者必须在工作人员当班时归还,逾期不还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2)在馆内看书自习,保持安静,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

(3)要保持馆内清洁、干净;不准在馆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不准在阅览区域内拨打或接听手机,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取消阅览资格。

(4)读者阅览报刊,每次限读1本,阅后及时归还原处,以免影响他人阅览。

(5)读者阅览图书,每次取出不能多于3本,阅后放在阅览桌上,不用放回书架。

(6)读者应爱护馆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爱护书刊,文明阅读;读者应保管好所借文献,并及时归还;要爱护图书馆的图书及书内条码、电子标签、不得涂改、圈点、撕毁、批划和污损图书,违者将按有关条例处罚。

(7)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禁止在馆内任何地点吸烟、用火、用电。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8) 书刊如需外借,应办理外借手续。严禁不办借阅手续将书刊夹带出室,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出图书馆时若遇检测仪报警,请读者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明原因,不应有不文明的言行。

第十条   遗失书刊赔偿

图书馆的书刊是学校的公共财产,爱护图书及图书馆设施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读者义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和设备者,按照校纪予以处理。

(一)遗失书刊赔偿

1、书刊遗失,应以原书刊相同版本或经本馆采编部工作人员认可的新版本抵偿。

2、若不能以相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抵偿,则按下列规定赔偿。

(1)普通中文图书

a. 1990年(含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单本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b. 1991~2000年(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单本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C.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单本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2)因书库有比较多的陶瓷类、美术类图书,价格低,但可读和收藏价值较高,为重点保护这批图书,特规定陶瓷类、美术类图书按出版年不同给予不同的赔偿倍数:
  1)1990年(含199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书价格的15~20倍赔偿;

2)1991~2000年(含2000年)出版的,按原书价格的10~15倍赔偿;
  3)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
(多卷书若原书以整套定价,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

(二)盗窃书刊处罚

未办理书刊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携出阅览室,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书刊行为,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1、追回盗窃的书刊,并责令其写检讨书且存档。

2、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损坏书刊赔偿

一、轻微污损、圈点、批注,但不影响其流通使用,按原书刊价的1/10赔款,原书刊仍归图书馆。

二、严重污损或散页不能使用,赔偿同版原书刊,否则按遗失书刊处理。

三、凡撕页、裁割、挖页者,按书刊价2—3倍以上赔罚,收回原书刊,责令深刻检查并馆内通报批评。

四、污损、丢失书刊条码,按每条2.00元赔偿。拆除书刊中的磁性材料,每条赔偿3.00元。

第十条   报刊阅览

1、读者持易校园二维码入室阅览。一人一座,不得留占座位。

2、读者可携带学习用品、茶水进入阅览室,个人贵重物品请读者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丢失。

3、读者应讲文明、讲公德、讲卫生,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吸烟。

4、阅览室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5、读者必须爱护报刊和阅览室的各项设施,不得在报刊上圈点、涂批、撕割、污损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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